张老师
熟悉国内艺考和国外的艺术留学环境,10年教育行业工作经验
一、任何学院、系、专业、教研室、学生班级和教师,不论何种原因,未经教师所在学院(部)批准及报学校教学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律不得擅自停课、调课。
二、全校性学生的停课或调课必须经校长批准。
三、各学院、系、专业、班级因特殊情况(如有重要外事活动、市级重大公务活动等)必须停课或调课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活动时间1天以内须由教研室领导同意并书面报教务处备案;2天及以上、1周以内须报教务处审批;1周及以上的须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
四、教师因公事或因病须调课、停课的,应到所在学院(部)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事假应提前3个工作日,病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院(部)准假后应负责通知相关班级的学生,所缺之课必须补上,具体补课日期和教室应由教师与所在部门商量后落实并及时通知班级学生。教师擅自与学生协商后停课或调课的,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五、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任何部门、个人均不得擅自抽调或私自要求学生从事其他活动,如确因特殊需要,必须通过有关部门及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作公假处理。
六、各学院(部)每月28日前将停课、调课信息统计表上报教务处。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等。
八、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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