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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 5288
  • 2019-05-01
  • 作者:

一、入学

1.1 入学条件

具有高中毕业文凭或同等学历证书,年龄在18-22岁,身心健康,经参加统一招生考试或高考,成绩合格者方具备入学条件。

1.2 录取

具备入学条件,经笔试和面试合格者方可录取。

1.3 新生入学与注册

1) 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院教学管理部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应按指定时间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3)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一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4)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有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开学后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5) 因身体原因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学生,必须事先凭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向学校请假。

6) 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而不按时到校或到校后不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①不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延迟两天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

②不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延迟三天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③不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延迟四天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④不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延迟五天及以上的学生,取消本学期修读课程。

二、考勤

1) 要求学生必须按时上课,统计考勤。对出勤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处理。

①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上课或课程评估的,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按旷课或旷考处理。

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请假应有指定医院证明(半天以内看病要有请假条,半天以上病休要有医院证明。)

③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假时,事前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者,按旷课处理。

④ 批准手续:病假三天以内、事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病假三天以上事假一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报学院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缺勤按旷课处理。

⑤平时参加各类活动,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三次按一次旷课处理。

⑥ 任课教师或课代表(正、副班长)对上课的学生进行考勤。班主任对本班考勤定量抽查并详细记录,对缺勤学生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进行教育,每周将上周学生出考勤汇总表报教学管理部。

三、学生旷课、旷考、缓考和作弊

1) 根据考勤,学生无故缺课(旷课)累计超过该门功课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时,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得参加该课程评估,该课程学期成绩记为不合格,不准重考,必须重修。

2) 对旷课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旷课一天(6学时)通报批评;旷课三天警告;旷课五天严重警告;旷课七天记过;旷课十天留校察看;旷课十五天劝退。

3)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评估时,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审核报学院教学管理部审批。再次评估时间由教学部通知。缓考按正常考试成绩纪录。

4) 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估即旷考者,按试读生处理。

5) 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记为“不合格”,取消重考机会。必须缴费重修,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给作弊学生以方便配合者,同样以作弊论处。

四、课程免修与免听

1) 如果在读学生某门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已在其他学校(此类学校需经我校认定)考试通过,且与我校专业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学时等相当,该学生可以申请该门课程免修。专业课一般不能免修。

2) 免修申请办法:学生向学院教学管理部提出免修申请,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交已修课程的原始成绩单,经审核批准后,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3) 免听申请办法:学生向学院教学管理部提出免听申请需出据有关资料及证书。批准后方可免听,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教学评估。

五、重新评估及重修

对于课程评估不合格的同学,由任课教师与学生商定一个补习计划,在完成补习计划后,重新进行一次评估。经重新评估仍不合格者需要重新注册该课程的学习。

六、休学、停学和复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 经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治疗或修养在两个月及以上者;

2) 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两个月及以上者;

3) 因某种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4) 学生休学,须填写休学审批表,并附指定医院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材料报学院审批。

5)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未能痊愈的,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再休学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学生必须办离校手续,学生不用注册。

6) 休(停)学学生需在休(停)学期满前两个月,本人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因病的需持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院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如遇假期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前移。复学后,学生应按规定注册。

七、试读、退学、除名、开除学籍

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试读生处理:

a、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b、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者。

c、期中考试2/3课程不及格者转为试读生,试读期限最长一年,每学期末根据课程考试结果,确定是否撤销其试读决定。

2)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a、不能坚持学习,本人申请退学者;

b、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

c、期中考试3/4课程不及格、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经重考后仍有3门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达6门课程不及格者;

d、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患有其它不能坚持学习的疾病者;

3) 学生有下列之一者,应予以除名:

a、休(停)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b、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c、符合学生管理规定中应予开除的其他条件者;

d、办理正式退学手续的学生,只提供成绩证明;

e、学生退学、除名和开除学籍,由班主任提出书面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学院院长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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